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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渠道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相同点,有什么不同点?
答: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 (1)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 (2)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3)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
最初为了引进外汇资金,缓解国内外汇资金的短缺,我国出现了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1981年4月),此后外经贸部和商务部一直按正常程序审批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比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稍晚(198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企业定位,先后批准设立了15家融资租赁公司(称为“金融租赁公司”)。2004年12月以后,根据中国政府的承诺,在中国加入WTO以后3年内,融资租赁业对外商独资开放,因此将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统称为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业对内商独资开放,以体现公平。
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同点是: (1)遵守同样的交易规则:《合同法》第十四章。 (2)遵守同样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021——租赁》。 (3)按同样的方式纳税。
因此,单从融资租赁的市场地位来讲,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区别。但是,差异还是有的,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不同点是 (1)审批部门不同,参见表3。 (2)企业性质不同,参见表3。 (3)其他不同,例如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引进外资等。
表3,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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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融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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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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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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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规则 |
按《合同法》第14章 |
按《合同法》第14章 |
按《合同法》第14章 |
| 会计处理 |
《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 |
《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 |
《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 |
| 税收 |
营业税,按利差 |
营业税,按利差 |
营业税,按利差 |
| 审批部门 |
商务部 |
银监会 |
商务部、国家税总 |
| 企业性质 |
外商投资企业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商业中介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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